《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武汉市第一部非遗地方性法规,突出保护至上的非遗理念,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条例》鼓励非遗社会化传承,克服非遗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带来的弊端。对符合条件的武汉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应当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区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条例》还规定,引进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在武汉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影响的生产性保护企业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优先转入武汉户籍。